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时企业法人启动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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