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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暴力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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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二、持军用、猎、运动用(不含气)或仿制的上述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抢、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六、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七、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八、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九、其他行为应立为严重暴力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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