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违反规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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