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风险提示:当事人之间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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