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意思和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为公司人格否认的特别规定。如果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则由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