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标的相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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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由于同一个案件引起的纠纷那么就会被判定为书诉讼标的相同。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系针对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的解释,即最高人民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而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一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本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二、重复起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主体之间在由于存在争议,需要起诉解决的,此时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标的,该诉讼标的与案由虽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两者都存在一个可能会被并案处理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告或者原告比较多的相同诉讼标的案件,也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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