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建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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