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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纷纭教育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与该法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包括: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加工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合同。留置权适用于承揽人、建筑安装单位、保管人和运输人等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留置权。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与该法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是:首先,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加工合同。根据加工合同,承揽人应当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为定作人加工、订货、修理、修理或者完成其他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者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收受并支付报酬。定作人逾期六个月未收缴定作作物并支付报酬的,承包人有权折价或者变卖定作作物。在扣除报酬和保管费用后,剩余的到期或取得的款项应退还订购方。当然,当某些合同不能以留置权的方式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时,也可以适用违约责任来追偿定购人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第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根据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其他工作条件,接受已完成的工程并支付报酬。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义务后,在一定期限内不支付报酬的,建筑安装单位可以扣留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当然,由于建安合同规划性强,建安单位在行使留置权时要注意不要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第三,留置权可以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为寄存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寄存人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支付报酬的,保管人可以对寄存物行使留置权,折价或者变卖寄存物,并以应得的价款或者收益清偿寄存费。第四,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承运人将托运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扣留、折价或者变卖托运货物进行赔偿。第五,留置权可以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报酬,使用(收益)后返还原物。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的,出租人可以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保留承租人的相应财产。第六,留置权可以适用于信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可以占有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并向其要求赔偿。因此,从本文的内容可以看出,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六个方面,需要大家去理解,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所以要特别注意。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结语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生效,与该法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中,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加工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和保管合同。留置权可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但需注意不与国家计划相冲突。此外,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适用留置权。留置权适用于信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因此,要理解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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