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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来源:纷纭教育


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3、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受诉管辖的案件;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再次起诉的案件;6、在不得起诉期限内再次起诉的案件;7、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8、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法律分析

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人民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8、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拓展延伸

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及范围界定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及范围界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所设定的一系列条件和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具体性、诉讼标的合法性、管辖权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受理范围的界定涉及到案件类型、争议金额、管辖地等因素,以确保能够高效、公正地审理各类民事纠纷。通过明确受理条件和范围,可以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及范围界定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及范围界定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合同纠纷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等。受理条件和范围的明确有助于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将依法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保高效、公正地审理各类民事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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