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不能要求子女还,除非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只需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合同内容未变化、建立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上、具有可转让性,并需有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主体变化,但债务内容相同,包括利息等。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分析
一、父母欠债能要求儿子还吗
1、一般不能要求。
父母欠下的债务由父母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的责任,不能要求子女替其偿还债务。但父母死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债权人可要求子女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承担的特征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情况下,父母欠下的债务由父母自己承担偿还责任,不能要求子女替其偿还。只有在父母死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子女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并且需要有债务承担合同。根据以上规定,父母欠债不能要求儿子还,除非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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