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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诉讼的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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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与诉讼的联系是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的管辖权。

(二)组织机构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三)审级制度不同

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起诉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而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受案范围不同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六)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

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抗诉。

(七)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不同

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2、对判决书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申请执行。

一、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何区别?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理。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管理进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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