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审判机关。
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14,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15,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审理的假释案件。
5,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专门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6,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审判最高人民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8,依法对下级人民行使指定管辖权。
9,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10,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11,执行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托执行的案件。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的调研工作。
13,组织全省各级人民、专门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5,管理高级人民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
第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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