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上级部门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里里的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是事处。乡镇的社区居委会是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的上级对口管理部门为事处,部分业务受民政局指导。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
是事处,因为事处是最低一级的机构,而居委会是居民的群众组织,协助街道做好居民的工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具体说来,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管理居民委员会的在城市是所在辖区的事处,在农村,是所在辖区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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