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和武装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按照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直属),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和武装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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