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为列席人员参加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活动,是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优秀品质的极好机会。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按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这些活动,从中接受教育,并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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