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土地清算的条件为: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办理土地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书面申请、土地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综上所述,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法律依据】: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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