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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要求清算的条件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土地清算的条件有: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地产交易税费包括哪些?

房地产买卖税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大致涉及到以下几种税费,包括:契税、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中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税等。

1、契税

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3、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4、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土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土地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费用条件

因房地产项目时间比较长,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是按预收款的一定的比例预交的土地。土地项目清算,就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清算。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符合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来源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又分为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是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才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完全了解税费的交付情况后约定转让时税费的承担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规费,转让人应该清楚自己应该依法缴纳的税费,以免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负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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