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
1、禁止实施家暴者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实施家暴者骚扰、恐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妨碍其正常生活;
3、责令实施家暴者搬出受害人的住房;
4、禁止被申请人在受害者或其亲属的住房、学校、工作单位等地的200米内活动;
5、保护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其他措施。
一、家暴是怎样认定的
家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以认定:
1、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家庭成员;
2、加害人故意实施家暴行为;
3、以各种方式对受害人实施了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零证据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能否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证据是否充分是相当关键的。而对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的清形,不能准予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往往受害者却不太注重对这些家暴证据的保存,甚至认为是“家丑”而隐藏起来。证据的缺失,给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保护造成阻碍。
三、遇到家暴时如何申请家暴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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