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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采购合同集锦 篇2

来源:纷纭教育


  采购合同的形式

  本法第四十四条对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立法目的

  确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本法对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订立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采购合同,这是无效的。

  2. 订立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本法并未明确,有待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法第四十五条对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立法目的

  明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签订采购合同的期限

  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按照本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有关采购事宜,包括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采购合同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由采购人负责签订或者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即使是自行采购,采购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工作,并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因此,无论是代理采购还是自行采购,采购合同都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这样,客观上就需要确定采购合同的期限,本法对此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基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在采购合同签订中的重要性,本法也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签订采购合同期限等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熟悉。当然,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间也不能没有。根据本法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

  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在采购文件中都已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什么样的采购程序,最后都必须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因此,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按照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应当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签订采购合同期限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采购人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采购合同的,本法关于签订采购合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 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采购人就不能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只能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

  本法第四十对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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