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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是用划拨还是拨用

来源:纷纭教育


本文介绍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两种取得方式:划拨和出让。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而出让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办理土地证时,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例如房屋转让、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等。划拨土地使用权主

法律分析

集体建设用地是通过划拨或拨用进行管理。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拨用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的土地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在取得时,权属证书上使用的词是“拨用”。

二、如何办理土地证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有关法律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拓展延伸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使用乡(镇)土地或者村内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农村公共设施、乡村企业或者村民住宅等用途的土地。划拨和拨用是两种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划拨是指将土地直接划归给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而拨用是指将土地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将土地划归给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土地的合法使用者,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条件。而拨用则是指县级以上依法将土地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拨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土地的合法使用者,且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条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为划拨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土地使用权人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条件相对较简单等优势,能够保障土地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拨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用于建设乡村企业或者村民住宅等公共设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划和程序,且土地使用期限应当合理。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而拨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则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结语

集体建设用地是通过划拨或拨用进行管理。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拨用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我国的土地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在取得时,权属证书上使用的词是“拨用”。对于办理土地证,需提交相应的资料,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包括公益目的、行政行为性和无偿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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