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就高等家事法庭的诉讼提出上诉,而在上诉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就遗嘱认证程序或家事诉讼中的裁决或命令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常识: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而另行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以及支付诉讼费用的时间,拥有自由裁量权。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的,比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依规则或指令对诉讼费用提起详细评定程序,或认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启动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进行中的行为不合理或不适当的,则有权不准许补偿经评定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或者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承担其他任何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在决定是否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部分胜诉;业已注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向付款或和解要约。所谓当事人行为,包括诉前及诉讼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有关诉前议定书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坚持或抗辩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坚持主张或进行抗辩的方式;原告虽胜诉,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围内夸大了诉讼请求。判决或命令已确定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须自判决或命令中载明的日期14日内,在其他情形下自诉讼费用证明书指定日期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一、诉讼离婚败诉请问哪方支付
1、据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如果你起诉要求离婚,作为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费用只是“预交”,最后并非全部由你承担,届时你可和对方协商如何分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人民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原告向人民起诉离婚,人民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只退还诉讼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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