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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什么条件下不可买卖?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已购公房在下列条件下不可买卖:该公房未按成本价付清房款、未付清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该公房未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公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宜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下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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