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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来源:纷纭教育


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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