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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合格的原告是怎样的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股东知情权合格的原告:

1、起诉时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作为起诉材料;

2、股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明目的,公司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股东知情权对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知情权的行使往往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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