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等。
3、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地方预算及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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