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
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隆字[]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28号)厦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政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X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