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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法治中的父爱主义——《体育法》中法律父爱主义生成逻辑

来源:纷纭教育
作者: 郑宇泽[1];陈凯[2]

作者机构: [1]宁德党校,福建宁德352100;[2]福建省厅法制总队,福建福州350001

出版物刊名: 社科纵横页码: 114-118页年卷期: 2018年 第12期

主题词: 体育法治;父爱主义;法律父爱主义;《体育法》;生成逻辑

摘要:“权利论”历来是中国体育法制最受欢迎立法理念,但“父爱论”的理论构建基础凸显着科学性、人文性,因此中国体育法治中仍需坚持父爱主义的立法理念。在中国《体育法》中,由国家干预的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是法律硬父爱主义的适用,而部分的学校体育法便是法律软父爱主义理念的运用结果。在理论上,法律父爱主义承袭的是父爱主义理论逻辑,即通过一定程度措施以保护“弱而愚”之人,并在道德诉求下寻求一种允诺行为自由与严格规制之间所达成某种适当立法平衡的理念,因而在体育立法过程有其自在的自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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