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汽车改装的专⽤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友问题】
我公司购进⼀台已经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设有固定装置的专⽤车,改装后的专⽤车主要功能是⽤作救护车,请问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就⼩汽车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客车。
⽤排⽓量⼩于1.5升(含)的乘⽤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车征收范围。⽤排⽓量⼤于1.5升的乘⽤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客车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乘⽤车或中轻型商⽤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整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