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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纷纭教育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1

各药监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保证我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部令第79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见附件1)有关规定,以及市药监局“十二五”规划的有关部署,结合医药卫生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经研究,市药监局制定《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体上,我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是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市药监局的各项部署,依法依规,稳步、有序地推进实施,并与医药卫生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相结合,从而形成以企业主动贯彻实施为主,以监管部门引导督促为辅的良好发展局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 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十二五”期间工作的重点,结合辖区企业和监管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扎实推进,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等标准和规定的实施期限,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地分析评估,科学地研究论证,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理念全面引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在优化各类资源配置,完善组织机构及职能设置,强化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厂区、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仓储、质检相关硬件改造和文件、程序以及

系统等管理软件的升级工作,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如期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标准。在改造升级期间,企业务必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

三、积极宣贯,协调相关,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期间,市药监局有关部门将面向公众、媒体和监管相对人积极做好教育、宣传和引导等工作。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早提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申请,特别是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进和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此外,市药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保障我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推进实施,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特此通知。

二 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部令第79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有关规定,和市药监局“十二五”规划的有关部署,结合医药卫生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

(一)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二)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三)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 二、工作安排 (一)宣贯与部署

市药监局2011年6月30日前组织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召开宣贯会议,全面部署各项相关工作。

(二)认证机构检查认证能力评估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市药监局2011年上半年完成对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方面的检查认证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检查的实施。

(三)实施计划与进度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监局有关要求,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到剂型、车间、生产线乃至品种(生物制品、原料药等)的实施计划,于2011年6月30日前填写《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GMP(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及进度表》(见

附件2)及电子表格,报所在区(县)药监分局,经分局汇总报市局;另企业应每半年将按计划实施进度以此表形式报所在区(县)药监分局,经分局汇总报市局。 (四)培训工作

1.药品GMP检查员和药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市药监局与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自2011年上半年起,对我市药品GMP检查员和药品生产监管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培训;并与GMP认证检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和改进,逐步完善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工作相适应的程序、标准和机制。

2.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市药监局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自2011年下半年起,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培训。一方面,继续实施药品GMP内审员制度,对企业内审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重新予以登记;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而提升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工作

2011年3月1日起,市药监局开始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申请,并按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

(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示范与交流

市药监局自2011年起在率先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中,遴选出示范单位,分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观摩和交流,促进企业尽快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标准。 (七)监督落实情况

各分局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监局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逾期仍未达标的企业,务必监

督企业暂停相关药品的生产,必要时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药品GMP证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现有《药品GMP证书》的延续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且未超过规定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期限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申请延续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相关资料(见附件3)报送市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交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企业组织实施药品GMP跟踪检查,现场检查和中心评审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同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提出企业目前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意见,报市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经市药监局审查、批准后,出具《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具体工作时限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执行。 对经跟踪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对经跟踪检查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或作收回现有《药品GMP证书》等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在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期间,应进一步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全面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以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标准和要求。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学习和理解,并以此作为药品生产环节的重要监管标准和手段,全面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与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相结合,与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特别关注企业改造升级过程中在产药品质量情况,全面完成本通知中提出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期间,市药监局将加大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检查工作的督导,并加强对认证管理机构的体系评估和能力评估,从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并会同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分局等有关单位、部门,积极调研,努力探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以科学监管的理念为指导,全面提升监管水平,着力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2.《北京市药品生产企业GMP(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及进度表》 3.延续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的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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