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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来源:纷纭教育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 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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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案例二:

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20万成立公司,并分别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经理。李四还兼任总会计师。在李、王不同意修改章程的情况下,张三以董事长的身份修改公司章程,还以各种理由解除王的经理职务由自己担任,同时私自用公司的财产为其女儿的贷款提供担保。请运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其违法之处。

答案

1、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李四作为监事,不能再担任总会计师,否则无法履行对财务的监督。

2、修改公司章程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张三不能修改。

3、公司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不得为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张三利用职权为女儿提供担保时违法的,如果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根据数额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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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舒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8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8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2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1. 舒可服装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 舒可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8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20万元。 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经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并出示验资证明.同时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甲、乙各以货币80万元出资?如果是一共才80万就是违法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也就是不得低于90万.)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会也一样.

案例五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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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起诉,请问那个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五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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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案例六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依据何在?

案例六分析

1、不存在。设备故障虽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事,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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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以。因乙己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 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因甲于5 月14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的态度。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

案例七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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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案例七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但汽车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登记,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汽车所有权不能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工厂非汽车经营者,甲购买卡车亦非为了生活消费。

4.甲可以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收入的损失,因为经营收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种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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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种违约金,也未禁止当事人同时主张。

案例八

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请问:

(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

(3)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分析

1、已经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是。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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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完全正确。第一,甲乙之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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