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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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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与社会2015年2月下 第6期总第588期 浅析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韩子博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文章论述了,宋朝法律内容及其特点,其中主要有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以及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法律滥 用野蛮酷刑,宋朝法律重典惩治盗贼,宋朝法律严惩“贪墨之罪”等方面的论述。 【关键词】宋朝法律;刑罚制度;宋刑统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一)创立折杖之法 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鉴 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 (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 折杖法,列人《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 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 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 盾具有一定作用。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 重罪不适用此法。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 断加重的趋势。 (二)滥用野蛮酷刑 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 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 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刺配在宋初并 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 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 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被广泛使用起来。太祖时就有黥 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 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 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凌迟亦称陵 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 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 逐渐增多,主要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至南宋孝宗 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凌迟列为法定死刑之一。 此后,元、明、清各朝法定死刑均有凌迟。 《宋刑统》在绞、斩两种法定死刑之外,又以附敕形式 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以来施行的“决重杖一顿处死” 的酷刑,对一些罪行严重的死刑犯施用重杖活活打死。该刑 适用于十恶重罪中的不道、大不恭、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 此外,宋朝还施用许多法外酷刑,如腰斩、枭首、肢解、 磔刑、夷族等等,以民众的反抗。 二、重典惩治盗贼 北宋建立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改变唐末五代以来刑 罚苛酷的状态,曾对一般刑事犯罪减轻处罚,但对盗贼犯罪 则仍旧重法严惩。《宋史・刑法志》即指出:“祖宗仁政,加 ・100・2015.V0L.588.N0.06 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 特加重者。”这是由于宋朝阶级矛盾与社会问题始终异常尖 锐和严峻,农民对宋朝统治构成极大威胁。为了广 大民众的反抗,宋朝推行重典惩治盗贼的刑事。 首先,《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 唐律明显加重。如强盗罪,唐律根据是否持杖、得赃多少分 别处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 等,满十匹或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者,虽不得财流 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宋刑统・贼盗律》附敕 则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再如窃 盗罪,唐律规定: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至 五十匹罪止加役流。《宋刑统・贼盗律》附敕却规定:“捉获 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又如制造妖书妖言 或传播惑众罪,唐律规定:影响三人以上者绞,不满三人者 流三千里,为害不大仅杖一百。《宋刑统・贼盗律》附敕则 规定:“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 杖处死。” 其次,宋朝专门制颁了一系列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 法规,如《窝藏重法》、《重法》、《盗贼重法》、《妻孥编管法》 等,进一步加重惩处盗贼犯罪。仁宗嘉j;占六年(1061年),“始 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将该地区划为重法 地;凡在重法地犯盗贼罪或包庇窝藏盗贼者,一律按重法严 惩。嘉韦占七年,正式颁布《窝藏重法》,又将重法地扩大到 开封府相邻四州。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再度重申《重法》, 凡在重法地捉获的强劫盗贼,不论是否当地居民,即使犯在 立法以前,也一律适用重法;本人应处死刑者,妻子骨肉送 千里外州军编管,家产全部赏给告发人;本人应处徒流刑者, 刺配远恶州军牢城,妻子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家产一 半赏给告发人;即使遇有赦令,编管者也不得返回原籍。神 宗熙宁四年(1071年),又颁行《盗贼重法》,在继承前代《重 法》的同时,扩大了《重法》的适用范围,将重法地由扩大 到更广泛的地区。神宗元丰年间,全国共有二十四路,其中 十路皆为重法地。当时还进一步规定:“虽非重法之地,而 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 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 重法之地,亦以重”。各地如捉捕盗贼不利,也将 受到严厉制裁。此后,哲宗、徽宗统治时期,均沿袭《盗贼 重法》,严惩盗贼犯罪。 三、严惩“贪璺之罪” 贪墨即指官吏贪赃枉法行为。北宋建立之初,为稳定社 会秩序,巩固统治,吸取五代吏治和贪墨之风盛行的教 训,实行从严治贪的方针。太祖、太宗时期,常将贪赃枉法 青年与社会2015年2月下 第65k]总第588期 部门行政审批权的研究 王泰然 (上海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行政审批的定义、性质和起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进行行政审批权的两点基本原因, 并在最后提供了三点必须在行政审批权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即一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审批权改革,凡市场能 自发调节的,应与松绑。二是依法进行审批权制度的改革,并简化程序。三是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尽 量维护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市场;信赖保护 一、行政审批的定义 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统统集中于,就业由政 对于行政审批,在我国基本上可以说是人尽皆知,但对 府统一分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在这 它确切的定义,理论、立法、实践部门都没有明确的说明。 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成了的附属物,几乎没有自主权可 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看,行政审批指的是审查批准;从实践角 言;的行政审批成了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环节,几乎 度来看,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 覆盖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覆盖全社会的行政审批制度, 依法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 排斥而不是保护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在行上,它有这 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样几个主要特征:第一,行政审批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 就是说,相对人申请是启动行政审批程序的前提。第二,行 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 政审批以法律的禁止为前提,法律如果对相对人从事的活动 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行政 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行政审批即无存在的余地。第三,行政 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 审批具有解除法律禁止的效力,行政主体一旦批准了相对人 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 的申请,相对人便获得了从事批准领域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 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中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 行政审批制度是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 经济活动和其他行为关联最为密切的权力之一,是履行 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意图的工具。 职能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重大,是具有实质性 三、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的原因 价值的行政权力,同时也往往是的多发领域。党的十八 行政审批制度虽然曾经有过积极作用,但是时至今日, 大报告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将之作为推动职 似乎其消极作用更为明显,不管是国家还是民间资本,特别 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 是民间资本,似乎都受囿于审批权制度。 正义转变的重要推手,在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新定位的 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阶段,诸多领域中市场机制并 同时,也对改革提出新要求。一些地方尝试的相对集中行政 未建立起来,存在着市场结构缺陷;于是,行政审批制的存 审批权改革即符合这一新定位和新要求。李克强总理此前也 在是为了帮助建立市场秩序、消除市场结构失灵。随着市场 曾表示,对目前各部委的1700项行政审批权、200项得到 经济逐步完善,退出市场速度并未与市场机制同步, 授权的审批权,总计1900项左右的审批权进行削减,且本 于是,审批制度改革是消除行政手段替代市场机制、防范政 届要减少三分之一。 府失败的一剂良药。因此,市场失灵与失败的类型决定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性质和起源 了行政审批制改革深度与广度。因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 在西方国家,“管制”是干预微观经济的主要 是治理变革而且也是整个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的 内容。对于所管制的各个领域,必然要对具体事项 重要环节。而当下我国正处于这一重要环节的历史阶段上, 进行行政审批。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是管制 改革到了攻坚克难的历史关头。 的形式。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之所以能够允许以行政审批出 (一)冗杂的行政审批权容易产生 现的管制的存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 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利用行政管理权,特别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性质和起源上与西方有较 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而是产生 大区别。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的温床。所以说,行政机关在充分运用行政审批制度的 在传统的集中计划下,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 同时,必须要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社会发展和 的官吏处以弃市或杖毙于朝。如建隆二年(961年),大名 统治者对官吏逐渐采取较为宽容的。南宋时期,又曾下 府永济主薄郭颤坐赃弃市,将军石延祚坐监仓与吏为奸赃弃 诏继续严惩贪官污吏。 市;太宗天平兴国三年(978年),侍御史赵承嗣隐官钱弃市。 宋初还规定,对贪赃枉法之官,不得适用请、减、赎、官当 作者简介:韩子博(1991一),男,汉族,辽宁大连 等之法;职官以赃论罪,遇赦不得叙用,永为定制。但 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自真宗以后,贪赃或监守自盗,虽“罪至极法”,却多被宽贷, 2015.V0L.588.N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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