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考考研考试频道为⼤家整理的2006年法律硕⼠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真题及答案,供⼤家学习参考:
⼀、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的法学流派是A.罗马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注释法学派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学在西⽅的发展的⼀般历程
【考点分析】 在西⽅,法学渊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门独⽴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在12-16世纪,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指意⼤利的注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19-20世纪,为适应资本主义新的发展⽽出现的学派。2、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驾驶员⼄开车时不⼩⼼将⼀⾏⼈撞成轻微伤,⼄主动赔偿了该⾏⼈300元钱C.公民丙犯盗窃罪,但因有⽴功表现,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D.党员丁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分类
【考点分析】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密切关联。没有法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被免除,都不会再引起或导致法律制裁的产⽣。法律制裁的类别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对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例如:惩罚性违约⾦的⽀付;伪劣产品价款的双倍返还。(2)⾏政制裁。是指依法对违反⾏律义务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分为:⾏政处罚和⾏政处分。⾏政处罚――对违反⾏的责任主体予以警告、罚款、没收、⾏政拘留等惩罚措施;⾏政处分――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其所属⼈员予以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留⽤察看、开除等惩罚性措施。(3)、刑事制裁。依法对犯罪⼈实施的处罚。其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没收财产)。 (4)、违宪制裁责任。3、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表明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
B.有些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习俗演化⽽来的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D.法律不是的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考点分析】 法律是⼀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们⾏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和宗教等表现形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特殊的社会⾏为规范,它和其它类别的社会规范共同作⽤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4、依照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甲贪污15万元,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财产。运⽤的推理⽅式属于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C.实质推理 D.辩证推理【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推理的各种类别和内涵
【考点分析】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科学的⽅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两个类别。形式推理⼜称分析推理,就是运⽤形式逻辑进⾏推理。主要包括包括演绎、归纳。形式推理的应⽤前提:经过调查存在某种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演绎推理 就是的三段论推理。⼤前提:可以适⽤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的针对个别⾏为的⾮规范性法律⽂件)。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围绕法律概念展开的;案件事实是经过调查,符合概念的⾏为或事件;结论是法官将两者结合做出的判断。(⼆)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但是从⼀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这是判例法国家最常⽤的法律推理⽅法。其优点在于体现了“同事同处” 的司法公正原则。
实质法律推理⼜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互相⽭盾的,都有⼀定道理的陈述中进⾏选择取其⼀的推理。它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的确定⽆疑的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进⾏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前提确定的情况下,⼀般不适⽤实质推理。
5、维护和保障⽴法活动合法性的法的制定原则是A.合宪性与法制统⼀原则 B.民主性原则
C.科学性原则 D.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原则【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各项原则及其意义
【考点分析】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的⽴法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与法制统⼀原则,它保证了⽴法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原则,要求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包括⽴法内容、⽴法过程和⽴法程序的民主。
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关系是产⽣法律规范的前提
B.法律关系是⼀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只能是⼈与⼈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的定义、内涵和特征
【考点分析】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是并⾮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保护或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动态适⽤的具体结果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意志性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活中的实现,因此它象法律规范⼀样,⾸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法律关系更是现实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也反映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意志。(⼆)客观性。社会经济⽣活、社会存在本⾝是客观的。法律是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是客观的。(三)合法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与法律规范规定相⼀致的关系。⽆论法律关系产⽣的法律事实是合法⾏为还是违法⾏为,法律关系⼀旦建⽴,法律主体间的⾏为就具有合法的意义。法律关系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且具有合法的性质。(四)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7、甲的⽗亲在⼀次车祸中丧⽣,甲依法律承了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法律关系发⽣的法律事实是A.车祸
B.甲的⽗亲死亡
C.甲与其你之间存在合法的⽗⼦关系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引起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亡的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
【考点分析】 法律上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并引起⼀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不以⼈的意志⽀配⽽产⽣的⼀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然事件和⼈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的意志为转移⽽出现的客观事实,如,⼈的出⽣、死亡、地震、洪⽔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以外的⼈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废除法律。(⼆)法律⾏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灭的⼈的有意识的活动。例如签约⾏为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伤害⾏为引起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等。法律⾏为强调当事⼈意志的主动性。在本题中,车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8、划分法律部门时,⾸先应考虑和坚持的原则是
A.客观原则 B.⽬的原则 C.平衡原则 D.发展原则【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各个原则的意义
【考点分析】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的认识主要有五个⽅⾯,分别是:客观原则;⽬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和主次原则。其中,⽬的原则直接体现了划分法律部门的⽬的,有助于帮助⼈们了解、掌握本国现⾏法律。⽬的原则是最应⾸先考虑和坚持的原则,如果划分不利于该原则,划分法律部门就毫⽆意义。9、就国家与法的关系⽽⾔,能影响以⾄于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因素是A.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B.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C.国家的中⼼任务 D.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从法律和国家的⼀般关系⾓度,阐明影响国家法的形式的因素。
【考点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在本质上受社会物质⽣活条件的制约;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上层建筑诸因素对法的影响,是法的相对独⽴性的表现之⼀。在法和国家的关系中,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和制约着⼀国国家的法的形式。国家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运⾏⽅式。
10、法律事件与法律⾏为的划分标准是A.是否以⼈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是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消灭C.是否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D.是否与当事⼈的意志有关【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实中法律⾏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考点分析】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不以⼈的意志⽀配⽽产⽣的⼀种客观现象。法律⾏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变更和消灭的⼈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为和法律事件的最核⼼的区别在于事实是否受⼈的主观意识影响。
11、在我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司法原则时A.可以不再以党的为指导 B.仍然要以党的为指导
C.有时也要以党的为指导 D.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受党的指导【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原则和党的的关系
【考点分析】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形式职权,在审理案件是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机关独⽴⾏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的监督和制约。在国家权⼒中,不应当有任何绝对的权⼒存在,“绝对的权⼒导致绝对的”。其中,司法权的⾏使必须⾸先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得以正确⾏使的重要保障。
12、下列诸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为⼈们的⾏为提供模式、标准或⽅向,这⼀特性指的是法的统⼀性
B.法是调整⼈们⾏为的规范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C.⾮规范性法律⽂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D.国家强制⼒是保证法的实施的⼒量【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特征的内涵
【考点分析】 (1)法是调整⼈们⾏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表现在(⼀)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和事,可以被反复适⽤。(⼆)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则为主,法律规则是具有典型规范意义的⽂字。(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具有⼀般规则所不具有的逻辑严谨性。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的⽂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件和⾮规范性法律⽂件;前者针对⼀般的情况、⼀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次性适⽤。 规范性法律⽂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规范法律⽂件主要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2)⾏为关系或社会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直接的调整对象是⾏为关系,最终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3)法是由国家强制⼒为最后保障⼿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切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法作为⼀种特殊的社会⾏为规范,它的强制性具有国家意义,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强制性是事物的⼀种性质,法的这种内在性质是由于它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这种外在⼒量的保障。法律的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保障⼒量,它的实施还需要诸如道德、纪律、⽂化习俗、等等的约束。
13、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这⼀法律现象表明A.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
B.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C.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公民在法律⾯前⼈⼈平等的原则【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法的本质的含义。
【考点分析】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他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某些情况下,统治阶级中的个别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相抵触时,统治阶级就会通过惩罚的⽅式,迫使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反映了统治阶级在个别案例中,为了维护本阶级更⼤的利益⽽对个别利益的牺牲。封建社会的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法律⾯前⼈⼈平等的原则不是其主张。
14、下列⾏为中,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的是
A.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为由批准对某犯罪嫌疑⼈实施逮捕B.税务机关以涉嫌偷税为由对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检查
C.婚姻登记机关以男⼥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书D.法官张某周末在家休息时主动为领居调解纠纷【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适⽤”的概念的内涵和范围。
【考点分析】 司法,⼜称法的适⽤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式。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下有所不同。在实⾏三权分⽴的西⽅国家⾥,司法权由⾏使,就是司法的主体。在我国,按照现⾏法律和司法,司法权⼀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民⾏使,检察权由⼈民⾏使。
15、当代中国社会受到多种法律⽂化的影响,其中影响的是A.中国传统的法律⽂化B.西⽅资本主义的法律⽂化C.前苏联的法律⽂化
D.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化【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意义
【考点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律⽂化、西⽅资本主义的法律⽂化、前苏联的法律⽂化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在有的时期对有些社会阶层可能西⽅资本主义的法律⽂化、前苏联的法律⽂化对其影响较⼤,⽂化对社会的影响是⼀个需要具体分析的变量。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为普遍、影响也更⼤,中国的传统⽂化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民共和国⼈民组织法 B.中华⼈民共和国⼈民组织法C.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法律的范围
【考点分析】 ⽴法的含义⼀直以来,存在⼴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主要的分歧在于对⽴法的制定主体和法所涉及范围的认识的不同。狭义的⽴法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享有国家⽴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主要指全国⼈⼤及全国⼈⼤常委会――、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义的⽴法是指――⼀切享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
以狭义的⽴法概念为基础,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另⼀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由全国⼈⼤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