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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副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行使奖励处罚的职权。“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要逐级成立防火安全组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主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协调、检查防火工作。

2、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和消防工作奖惩的审批。

3、主持和指导全校范围的防火安全会议和消防演习。

4、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完成消防机关和上级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3、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培训和演练。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负责全校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管理,提出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6、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向上级消防部门和校领导、防火委员会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安全工作总结。

第九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指示、规定和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2、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制,确定岗位责任人。定期组织本部门内部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安全措施。

3、建立本部门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4、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要按遵守消防法规的通知和文件执行。

5、确保本部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负责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的管理。

6、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职责。

第十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的机关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档案馆、医院、高层公寓、商业街、水源地、换热站、化学危险品储存部门、教学区域、体育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聚会、焰火晚会、灯会、展销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首先按《沈阳市举办大型活动的通知》到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要严格实施审批制和告知制。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严禁施工中擅自拆改消防设施。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

任。

第十 单体建筑物由使用单位承担消防责任,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要划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适合于本部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部门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公共娱乐场所在活动期间禁止明火施工;室外五级风以上禁止动明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消防部门、校保卫处查明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部门,要确定巡查人员,每日都要进行防火巡查且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如: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商业街、高层公寓、教学区域等)应当每日巡查二次以上,特别要加强下班后的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每个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

检查;学校每季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校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9、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有效情况。

13、上级有关部门随时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设有自动灭火消防系统设施的部位,负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学校统一配备或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养与维护,建立档案资料,严防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的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

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并向学校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对校保卫处、上级消防机关和上级其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板报、张贴图画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对每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

括:

1、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各单位还应组织新上岗位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进行消防演练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由保卫处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除学校组织专门活动外,各学院要通过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自救、逃生、灭火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和灭火演练。

2、对每级新生在入学初进行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由教师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的配置、更新、维修,用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防控制、报警、灭火、供水、防排烟、通讯、监控等系统的更新、维修、检测、保养、改造,用于解决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第七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部门消防安全基

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 年终学校将按《防火安全责任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受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1、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事迹突出。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4、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四十条 违犯本规定或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暂缓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或火灾事故损失较大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因违犯有关消防法规,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受到消防部门经济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支付消防违章罚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教职工违章用火用电,按《学生纪律规定》、《消防工作奖惩制度》处理,造成火灾的,依情节和损失大小,依法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监督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配合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学校还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方案予以实施,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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