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
市場操縱者被判監禁暫緩執行
林志榮(男)因蓄意就EVI 教育亞洲有限公司的股份營造交易活躍的虛假或屬誤導性表象,經審訊後於2005年6月17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林向自己買入及賣出EVI股份,意圖推高EVI的股價。林於2005年7月4日就兩項控罪中的每一項被判監禁三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但獲緩刑18個月,另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裁判官考慮到林已在候判期間被還押17天及深感後悔。
(新聞稿於2005年7月4日發出
另參閱證監會較早前在2005年6月17日發出的新聞稿)
證監會執法月報
證監會每月執法行動摘要
2005年8月
市場操縱行為扭曲證券市場的供求,影響市場的廉潔穩健及削弱投資大眾的信心。市場操縱行為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審訊後定罪 (即在否認控罪後被裁定罪成),犯案者可被判即時入獄。
個人因無牌從事受規管活動而被檢控
吳育贊(男)承認未獲發牌而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控罪。吳在2004年8月至11月期間,未獲發牌而設立了一個網站,邀請公眾成為會員及支付訂閱費,以取覽吳就買賣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所提供的意見。吳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新聞稿於2005年7月7日發出)
只有已獲證監會發牌的人士才可進行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已屢次警告,會對從事無牌活動的人士提出檢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凡從事無牌活動,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個人因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而被檢控
陳文傑(男)及鄭振輝(男)各自承認控罪,有關控罪指他們曾多次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誘使他人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陳及鄭分別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10,000元,以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新聞稿於2005年7月28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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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執法月報
證監會每月執法行動摘要
2005年8月
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企圖誘使他人購買證監會規管的金融產品是刑事罪行。投資者不應在未獲邀約的造訪期間,被迫購買他們不想要或負擔不起的金融產品。任何人採用不當手法,向容易受誘騙的對象售賣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並令他們因此招致損失,將會面對嚴厲的紀律處分行動。
持牌法團因未有披露權益而遭檢控
Brilliant Path Ltd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需要作出披露的情況下未有就其轉讓了1億1,000萬股美吉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作出披露,因而被判罪名成立。Brilliant Path被判處罰款3,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新聞稿於2005年7月8日發出)
披露權益制度是確保市場透明度的重要機制,但上市公司、其股東及主要人員卻經常未有遵守這些規定。未能及時遵從披露規定將會遭受證監會檢控。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確認暫時吊銷牌照的處分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確認並維持證監會就Andrew Nicholas Barber(男)提供不適當的投資意見而暫時吊銷其牌照的決定。然而,鑑於Barber在聆訊中提呈新證據,上訴審裁處已縮短暫時吊銷牌照的期間,及因而對Barber作出較為有利的裁斷。於2003年6月17日在百達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客戶Susan Field女士針對該公司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中,裁定百達環球需要作出金錢上的賠償。原訟法庭裁定Barber疏忽地向Field女士提供意見,導致她蒙受財政損失。證監會根據該項裁決及Barber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遭駁回一事,並在考慮過Barber作出的陳詞後,認為Barber沒有充分勤勉地行事,以致向客戶提供不合適的意見,及質疑其適當人選資格。證監會決定暫時吊銷Barber的牌照六個月。上訴審裁處鑑於Barber提出新的口頭及文件證供,將停牌期間縮短為一個月。與證監會一樣,上訴審裁處亦裁定Barber沒有充分勤勉地向客戶解釋投資的下跌風險,同時亦未有妥善評估該項投資是否適合Field女士。
(新聞稿於2005年7月4日發出)
持牌人必須根據詳盡的分析及考慮過各種投資選擇後,向客戶提供合適的意見或建議。持牌人必須確保客戶明白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風險和交易的潛在損失。上訴審裁處在裁決中提出的一個重點是,即使產品資料已包含客戶已閱讀的披露及警告內容,但投資顧問仍負有首要責任去充分說明產品及確保提供合適的意見。雖然Barber將Field女士歸類為“只限執行”的客戶,但由於他實際曾向Field女士給予意見,因此該做法並不能令他免責。證監會考查每宗個案的事實,以決定實際上曾否給予意見,而非接受表面上“只限執行”的客戶分類。此舉的實際效果是投資顧問不能簡單地將客戶歸類為“只限執行”,而人為地局限其監管責任。這宗個案顯示,如果持牌人提出不周全的投資意見,便需在財政上對客戶的損失承擔責第2頁,共5頁
證監會執法月報
證監會每月執法行動摘要
2005年8月
任,並會同時遭到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及投資者的興訟追討。Barber已就上訴審裁處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證監會與基金經理就違反證監會守則達成和解
證監會已與德盛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被指違反《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一事達成和解。德盛安聯是四隻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管理人、投資顧問及代表。於2004年8月,證監會在一項視察中發現該四隻基金的估值時間自2000年5月2日起,已不慎地在沒有取得董事局批准及知會股東的情況下被改為下午六時,而銷售文件內訂明的估值時間則是下午五時。德盛安聯在不承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自願向該四隻基金支付特惠款項。證監會認為達成和解符合公眾及投資大眾的利益,並考慮到以下事項:更改估值時間實際上符合了投資者的利益;沒有更新銷售文件是出於一時不慎;時間的改動對所有投資者帶來一致的影響,因此沒有投資者可以藉機獲利;沒有對投資者構成重大影響;以及德盛安聯在達致和解期間與證監會充分合作。
(新聞稿於2005年7月4日發出)
基金經理有責任根據基金的銷售或組成文件管理基金,因為投資者根據這些銷售文件內的資料作決定。基金經理必須就這些文件的改動或建議改動,向基金持有人發出通知,也應在這些文件內就基金的營運規定作出清晰、準確和包含最新信息的披露。基金經理如未能遵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或確保其管理層遵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可能會被採取執法行動。
因不當交易行為而被延長暫時吊銷牌照的時間
證監會將目前暫時吊銷施庭卿(女)的牌照的期間延長八個半月,至2006年6月30日止。由於施利用客戶帳戶進行私人交易及以不當方式分配客戶的買賣指示,因而被原定暫時吊銷牌照八個月。證監會將施的暫時吊銷牌照期間延長,源於本會對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活動進行的調查。施雖然知道其交易活動可能會誤導投資大眾以為市場對森信股份有真正需求,但仍然就森信的股份進行買賣。
(新聞稿於2005年7月11日發出
另參閱證監會較早前在2005年2月16日發出的新聞稿)
持牌人應避免進行可疑交易,原因是這些交易可能會構成對有關市場的錯誤觀感,以及可能會誤導投資大眾對有關股份的真正供求。證監會嚴肅看待以不當方式進行的交易。假如施沒有在就紀律處分行動達成和解一事上與證監會合作,其暫時吊銷牌照期間被延長的時間將會更長。
因未有查究可疑交易而被暫時吊銷牌照
桂洪證券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駱兆基(男)被暫時吊銷牌照五個月,原因是駱沒有就第三者發出的可疑交易進行查究及匯報,儘管有種種跡象顯示該等交易是被人操縱的。駱有權酌情配發代名人帳戶內的股份,而他為該等帳戶發出“搭棚”指示。此外,駱沒有就該第三者為該等帳戶發出買賣指示一事取得帳戶持有人的書面授權。駱甚至不知道該第三者的全名。駱亦作出了虛假的陳述,指他已見證其中兩份開戶文件的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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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執法月報
證監會每月執法行動摘要
2005年8月
署。證監會在決定暫時吊銷牌照的期間時,已考慮到駱參加了培訓課程以提升其專業知識、就桂洪的操作程序作出了改善、就其缺失表示悔意及在就紀律處分程序達成和解一事上與證監會合作。
(新聞稿於2005年7月15日發出)
所有持牌代表都有責任查究及向其上司匯報可疑交易,以便能夠及早發現及制止操縱交易。持牌代表如牽涉入任何操縱計劃中,其誠信將會受到質疑及最終會遭受嚴厲處罰。
因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而遭受譴責及罰款
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張棟煥(男)因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而遭證監會譴責及分別被判處罰款400,000元及35,000元。南方證券在2003年11月及12月期間合共七天曾出現速動資金短欠的情況,起因是該公司曾支取兩筆銀行貸款,以分別在兩宗首次公開招股認購行動中為客戶提供融資。在證監會向張說明該等銀行貸款須計算入規定的速動資金內之前,張一直不知道這項規定。證監會在釐定罰款額時,已考慮到南方證券及張均疏忽行事、他們在證監會的調查及就紀律處分行動達成和解一事上表現合作,以及沒有客戶、市場使用者或公眾人士蒙受損失或損害。 (新聞稿於2005年7月20日發出)
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對持牌人十分重要,此舉可確保他們有足夠的財政資源履行持續責任及就無力償債起著緩衝作用。負責任的持牌人應留意證監會的警告。倘若持牌人獲證監會提醒犯有違規行為或有不足之處,便應盡力採取適當的調查、預防及/或補糾措施 (如有需要)。假如持牌人忽視有關情況,證監會將會更嚴厲地看待進一步的違規行為。
負責人員因在監管方面的缺失而被暫時吊銷牌照
證監會已暫時吊銷亨寶證券有限公司的唯一負責人員陳永源(男)的牌照,為期三個月。在證監會的調查期間,亨寶屢次以書面告知證監會,有關華多利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的買賣盤是由某客戶的友人發出,但實際上該等買賣盤是由該客戶發出的。陳沒有妥善監管亨寶的僱員,並疏忽地簽署由他們擬備的、內含不準確及具誤導性資料的致證監會函件。證監會在決定暫時吊銷陳的牌照為期三個月時,已考慮到陳在證監會對該客戶提出檢控時曾給予協助及就紀律處分行動達成和解一事與本會合作。
(新聞稿於2005年7月13日發出
另參閱證監會較早前在2003年7月22日發出的新聞稿)
如果持牌法團的管理層沒有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其下屬擬備的致證監會函件的內容準確,便可能會因為曾在有關函件上簽署而被追究責任。負責人員須符合較高的行為準則,及不應盲目接納所有有待簽署並發送予證監會的函件,尤其是當涉及諸如市場操縱調查及其具有相關認知的重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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