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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地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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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根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

全国分为假设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

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 11 载,开宝三年〔公元 970 年〕规定县官

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 3 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 1 员,县

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

事。〞神宗熙宁以后, 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 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 县尉之

上。南宋时那么取消县丞。 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 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 这是宋代

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 4 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

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 963 年〕开场“命XX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

应梦知永济县、 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 常参官知县, 自屿等始也。 〞这是由皇帝直接

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 即所谓知县事, 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 知县有别于县的

本官县令,因为是派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

唐末五代之患, 削州镇之权, “令文臣知州事〞, 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充任一州的长官;

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 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 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 监

督。?长编?卷 4 载,宋太祖乾德元年 〔公元 963 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XX诸州〞,

当时因为XX刚刚平定, 多留用后周时的旧, 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XX

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后来开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 ?宋会要辑

稿· 职官?卷 47 说:“通判,州各 1 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

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

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

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 1028 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那么通判不但可

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

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

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

州〞,那么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

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

大的州, 那么多升为府, 升府的州, 一局部是沿袭唐五代旧名, 一局部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

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拟重要的。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 只管兵戎, 五代以后, 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异, 至宋代那么成为兵、

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但凡唐代节镇所在仍保存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

称为节度州。 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 不是节度州, 而是由县升的, 或领数县, 或并不领县。

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 设军的地方, 一般是在边境, 也有是在关隘要地。

宋太宗时期 ,

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 34 个,其中在XX、XX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 15

个。在边境地区设军, 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 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 那么主要是为了

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 例如彭州灌口镇 〔今XX彭县〕 ,乾德四年 〔公元 966 年〕置永安军,

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 978 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 274 载,其批文称“永

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 昨据X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 假设非军官, 实缺乏弹压, 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

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

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 ?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

州事,通判州事各 1 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假设干路。今据?宋史· 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

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 23

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 24 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

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设官

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

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

政长官, 照例由文臣充任, 但往往带都总管衔, 统辖, 掌管兵民、 军事、 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 兼管民政。 漕是转运使, 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 保障上供及地方

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

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

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

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 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 南宋改为漕司。 与

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 前者管司法, 称为宪; 后者管赈荒救济

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 1 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

之手, 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 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 职权互相不同, 而又不能认

真负责。

对于地方官僚,?宋会要辑稿· 职官? 42 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 1009

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

监司于近臣, 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 故欲择守令, 必责之转运, 必责之近臣。 既严连坐之罪,

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

志?的记载说:

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 ,, 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

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那么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

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 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 因而有时转运

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 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 因此, 大中祥符五年 〔公元

1012 年〕规定,但凡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假设是

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 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 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上下来

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那么有都总管、 副总管、 都钤辖、 副钤辖、 都监、 副都监三级, 或守臣兼充,

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那么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

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那么有正将,副将、准备

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所委派的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里,有

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

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局部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

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

榨讹诈。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无视的组成局部。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

统治和控制广阔农民。据?文献通考· 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

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那么专司“逐捕盗贼〞。总之,

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 府州设通判。 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视。 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

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场,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

害;但西北边陲的仍由文人担任, 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 容易独霸一方, 反叛朝

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

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派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

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

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

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

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使得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

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 但是, 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 并不是削弱地

方人民对抗的力量, 而是把人民的权力别离出来, 由专人分管。 并依县之大小, 分

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 50 名,七千户以

上者 40 名,五千户以上者 30 名,三千户以上者 25 名,二千户者 20 名,一千户者 15 名,

不满一千户者 10 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假设“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

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

总之, 宋代有一整套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 这套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

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以后就越来越扩大。 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 外表上恢复

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

沿旧不革,所以?宋史· 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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