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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
作者:刘逸轩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10期
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是中国学者在文学界的一次理论革新,文学审美意识已经成为了说明文学性质的,本文浅析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概念,叙述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学说的形成历史。旨在指导文学工作者从浅层了解“文学审美意识形态”,从而指导今后的实践工作。 在我的认知里面,开始有“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是系统地学习过历史和政治的高中了。当时最浅显的了解就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不同政治制度下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学习的加深,才明白,意识形态不仅仅存在社会里,政治上,还存在于道德里,法律里,以及审美里。也就是说“纯粹”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是以各种形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想融合,渗透的。 一、简述“意识形态”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论说,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因此社会物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物质。而我们标题种提到的“形态”则是社会对于社会意识的种种表现。例如在听到一个开心的消息后,每个人的反应也不尽相同,有人微笑,有人拥抱,有人落泪。“笑”是属于意识范畴的,而脸上的弧度,拥抱的双手,滚落的泪珠这些是属于物质范畴的,这些物质的就是“笑”的具体形态。意识形态的英文原译是观念的科学,是指观念的集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 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 其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 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 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第二、意识形态有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但“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就是说, 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 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 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第三、意识形态表现的领域和形式并不就是意识形态本身,经典哲人马克思、恩格斯、等都把哲学、宗教、文艺等这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领域归诸“意识形态”部门,这些我们无法触摸到的理念集合在一起形成了意识,而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物质的具体的动作,则组合成了“形态”。这是对“意识形态”基础意义的浅析。
二、对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解
审美意识形态与道德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等都是并列存在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也相对。审美意识形态不是简单的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相加,而是有机的重组。就好像都是一加一 ,一杯水加一杯水产生的是另外一大杯水,而一杯水加一勺盐产生的则是一杯盐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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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加意识形态产生的是一个新的概念,审美是带有艺术眼光的诗意的审美,意识形态也是有具体形式的。
审美意识形态在的同时也是有包容力的。与审美意识形态相并列的道德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等都与审美意识形态相互包含,彼此溶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无论是道德的,宗教的,历史的抑或是科学都有审美意识形态存在,而当人们在审美时也会运用宗教,道德,法律,政治,历史,科学及其他的涉及到人类研究范围的一切理论。
钱中文说: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情感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的认识的结合;它是一种自由想象的虚构,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多样的真实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它具有社会性,但又具有广泛的全人类的审美意识的形态。这段话明确的表明了审美意识形态的性质是多样的复杂的。正是这样复杂多样的性质让审美有点捉摸不透不着边际的感觉,梵高的画在他死后才被认为成艺术珍品,而《红楼梦》曾一度被当时列为;60年代的中国也曾经只有样板戏可以看。因此我们的审美活动也是复杂多样的,在某一项可以单独评判,另外一项又得参考其他知识,所以,我们只有在对立与统一中才能尽可能的完成一项审美活动。文艺学研究者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来实践审美活动。 三、“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
前苏联的阿 布罗夫在《美学:问题和争论》中提到:“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的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已经初步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概念。我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同志曾提出:“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不是发号施令,不是要求文学艺术从属于临时的、具体的、直接的政治任务, 而是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 帮助文艺工作者获得条件来不断繁荣文学艺术事业”。备受鼓舞的文艺工作者开始“思想,实事求是”的文艺创作,钱中文先生首先明确提出并论证了文学艺术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童炳文先生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写入了《文学理论教程》扩大了这一概念在学术范围内的深入与扩展;继而单小曦开始对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提出质疑,认为文学与意识形态不同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说法不成立。这样的争执在2007年进入了高潮,这样反而扩大了学术界对这一说法的基于概念的单纯辨析,双方都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文论发展进行了系统和详细的梳理与分析,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方的指导,寻求对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新的理解与突破。
2007年的关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研讨会”中对立的双方在分歧中找到了逻辑思维的共同点,“审美意识形态”在以“审美意识”作为逻辑起点,在反对文学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论”霸权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主导作用。双方分歧的是“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是否有充足的理性观点来对文学的本质做出合理的界定。文学审美是具有情感性的艺术性的一种人类活动,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不会被意识形态所控制,所以,意识形态范畴不能完全涵盖文学审美的概念。就如同政治的意识形态因为社会的不同长期存在,但是这无法影响人类对最终理想社会的向往,那个理想社会都是一致的,不会因为意识形态下得走路方式的不同而改变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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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审美主力是营造一个和谐的,能够跟得上物质生活水平的文化水平,更加注重文化的创新和开拓,文化事业需要一个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因此,意识形态可以辅助文学审美,但不能控制文学审美。文学的特性是审美, 文学与意识形态有关或具有意识形态性, 但并不是纯粹的意识形态。所以,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只能成为意识形态概念的一部分,亦或者是文学审美的一种表现方式。单独拿出来做一个概念或者是成为一个学术部分到现在仍旧是没有足够说服力的。
(作者单位:师范大学文学院文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