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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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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卷第1期 河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3月 V01.15 No.1 Journal of Henan Judicila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March.2017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吴 简,马 珂 (南阳市人民,河南南阳473000) 夺・争・夺・夺・审・审・审・审。审。审‘审。审。‘争‘审。审‘审‘‘争‘审‘审‘审‘争‘‘争‘审‘‘争。审‘争‘宁‘审‘中‘中‘审‘审‘审‘审‘审‘‘争‘审‘审‘争‘审。审。‘争‘审。‘争。‘争。审。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的民事救济方式,是迎合时代需要的一种诉讼制度 和司法方式。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设置调解为前置程序、 赋予当事人程序自由选择权、严格小额诉权的使用、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来提高诉讼 效率,为群众提供司法救济及服务。 关键词:小额诉讼;调解前置;诉讼效益;程序完善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7)Ol一0089—05 6.6・ ・.各・孛・÷・夺・夺・夺・夺・夺・孛・夺・孛・÷・夺・÷・孛-孛-夺・夺・孛・夺・夺・夺・夺・夺・夺・夺・夺・幸・夺・牵・夺・争・夺・争・辛・辛・争・寺・幸・夺・夺・夺・夺・ 20世纪中期以后,在美国首先出现了小额诉讼 被广泛认同的定义。域外学者结合理论基础与司法 程序。改革开放3O多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 实践的方式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着手研究,大至 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维 概括为下列两点:其一:“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 权意识也同步提高,导致大量纠纷出现,受理的 便捷化的程序使普通民众可以获得具有保障性的法 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不足、民众获得司法救 律服务。”其二:“小额诉讼程序是能够让案件双方 济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民事 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标的额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 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最高人民出台 而启动的一种程序。”¨ 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程序的适用范 在我国,学者们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界定也 围及审理事项做了进一步细化。以江西省上饶市人 是众说纷纭。我国学者基本上认同小额诉讼程序有 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为例,从2013 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基本 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适用该项程序的案 等同于简易程序,但是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 件占民商类案件总数的28.68%,双方当事人选择 与其他程序相区别的、更加简单方便地处理数额较 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10.28%,且最 小的纠纷所开展的诉讼活动及其产生的各种关系的 后的调解撤诉率高达99.75%。尽管小额诉讼程序 总和。目前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具体界定存在 使民事诉讼更加便捷,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些许弊 以下几种主张:张茂从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条件上分 端和漏洞,部分当事人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存 析“小额诉讼程序是指较为简单的普通的群众向法 在较大抵触情绪,并且事后救济程序的规定不够完 院提出的在法定数额的标准下可以请求适用的一种 善等。作为刚刚确立的制度,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 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 ]。王亚新从程序作用的角 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选择以小额诉讼程序 度出发,认为“这种程序,是指经由程序的灵活运 的完善为方向进行探讨。 用,使得一般的国民可以获得具有保障的一种法律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服务”[3]。杨涵潇通过差异对比的方式,认为:“该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界定 项程序,是在和‘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对比的条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 下,仅仅在法律规定的标的额在一定数量或者范围 序,但目前理论学界对于小额诉讼却没有一个能够 以下的标准或有其他的特殊情况所启动的一种纠纷 收稿日期:2016—09—22 作者简介:昊简(1983一),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市人民工作人员;马珂(1978一),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市人民检察 院工作人员。 河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3月 解决方式。”从概念上分析各有各的差异,但是总体 含有下列几个相似点:其一,符合该程序案件的标的 程序也注重调解的强大功能,案件双方以调解的方 法友好地处理问题,不仅能够降低所需承担的相关 费用,而且最后的结果也易于实现,最终能够妥善解 决纠纷。 金额都较小;其二,该诉讼程序更为便捷、简单;其 三,它们的价值追求都是共同的,即程序与实体的公 正。综上所述,本文所分析的即为狭义的区别于简 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即:在县级或特殊的小 额适用比普通或者简易程序更加简单的程序, 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开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 与这些相关的一系列关系的总和。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2.服务社会大众。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 从案件双方的角度来说,是以其简单、快速、高效的 方法提供一种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的法律救济方 式,民众能够近距离地接近法律救济,通过法律途径 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它能够减少案件处理的冲突 性、减少法律的适用的专业性,使案件双方愿意亲自 参加诉讼,促进纠纷的快捷解决。小额诉讼程序主 要适用于各项法律关系清晰、争议较小的、金额较少 的经济纠纷,能够尽可能地为普通民众提供一种最 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保障双方的利益得到及时、有 效地保护,实现法律服务的大众化。 3.完善诉讼程序。从一定程度上看,简易程序 只是减少了普通程序的部分内容,与其并没有明显 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通过简易程序 处理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它的条款过于抽 象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导致司法 作为特殊的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该项程序 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1) 简单与灵活并存:小额诉讼案件性质较为简单,为迅 速地处理问题,其审判方式更加灵活、简便。法官可 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自由选择审判程序,如对案件 事实清楚的小额纠纷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或者将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交替进行。(2)调解和 审判相结合:小额诉讼程序通常以调解与审判相结 合的方式贯穿全程。法官直接主动引导双方进行协 商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达成调解,解决纠 纷,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还可以减少案件 资源的浪费和案件双方的预期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但小额诉讼程序非但能够解决费用高昂、耗费时间 长等问题,还能够大幅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能 够为案件双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同时维护 了法律的权威。小额诉讼程序是对其他诉讼程序的 一双方的诉讼压力、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关系。 (3)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程序能够机动灵活地运 用。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法官可以采取自主的方式 推动案件审理的进程,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一审终审:小额诉讼采取一审终审制,被告无反 诉权。一审终审制有利有弊,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种特殊完善,能够弥补漏洞,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 补充和完善。 了原告或者被告的上诉权,但同时也保障了小额诉 讼判决结果的确定性,确定的判决结果可防止滥诉 缠讼的发生。我国相关法律也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 定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现状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对小额诉讼 程序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了其适用于 案件事实简单、相关法律关系清楚,且标的金额较小 的金钱给付纠纷;标的额的适用标准为各省、自治 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特别的存 在,因此具有其独特的功能。 1.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法律资源的 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 以下;且适用一审终审等。 最高人民在2015年2月出台的《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用十 几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了法律适用上 的细化,就审级制度、数额的确定、举证时间、法 院管辖、程序之问的转换、裁判文书的简化等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明确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 审,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的范围,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范围。另外,规定了在适用该程 投入与办结案件数量及质量三者的比例关系。它的 目的就是以消耗最少的法律资源,可以最大化地保 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 的普通程序,都存在成本高、耗费时间长等问题,小 额诉讼程序却是在寻求正义和效率之间的协调发 展。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简单、快捷、灵活,能够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变动,这些都极大地 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该项 第1期 吴简,马珂: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9l 序中举证时间的限定以及答辩方面的内容。该司法 解释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举证时 间由来予以决定,也可由原被告双方互相 讨论并且需要的许可来最终确定,一般情况下 时间最长为七日。原被告双方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 限和答辩期间的权利的,可以按照诉讼程序立 即进行审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 序之间的转化适用方面,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 并未明确确定小额诉讼程序,仅仅在简易程序一章 中有条文指出专门适用该程序审理小额纠纷案件。 这一条文模糊了两个程序之间的差异。简易程序适 用于案情清楚的民事案件,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应当是争议标的金额不大、案件简单的。争议 标的金额不大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不容忽视。 若没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地位就会在一定程 度上降低其能够取得的社会效益。 2.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缺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是指案件双方主体能够 自己决定向人民起诉的案件是否适用该程序开 第280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出现了其他问题不再适用该程 序继续进行审理的,应该由人民确定重新适用 何种程序进行审理。①在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小 展审理的权利。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凡是符合数额要求的必须适用该程序进行审 理,这应属自动(强制)适用,其中对于案件双方主 额诉讼程序不能直接转化为普通诉讼程序,根据司 法解释的规定,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当适用简易程 序,然后根据需要,再由普通讼程序进行审理。另 外,还规定了案件双方主体的程序适用异议权,如果 双方对适用该程序审理纠纷持有异议,必须在开庭 前予以表示,由人民来决定是否更改程序进行 审理。在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小额诉讼 案件的判决书可以进行简单化,即允许只记载当事 体的程序选择权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当事人在启动 审判程序时只能接受的安排,明显缺乏程序选 择权。 该规定更多是从的角度出发,是为了缓解 司法资源的紧张,但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本应该是 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讼累。在最高人民的司 法解释中规定案件双方在开庭前可以对是否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看似当事人享有异 议权,但异议的审查主体依然是,仍然握有 程序适用的主导权,与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是不 同的两个概念。同时这项规定也完全排除了标的额 的数量超出现有法律条文中的标准但案件双方当事 人同意适用该诉讼程序的情形,不利于诉讼价值的 充分实现。 人的基本信息、法律请求、裁判结果等内容。 (二)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从最高人民出台相关指导意 见开始,到全国90个县级迅速进行了试点工 作,直到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对该 项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 国的正式建立。随着小额诉讼程序不断发展,在解 决小额纠纷案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方面 3.救济程序不明确 按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 终审,不得上诉。而仅有的救济途径为再审程序。 而再审程序在诉讼中属于一种不经常适用的程序, 大部分纠纷案件是不会、也不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 再者说再审程序具有严格的启动要求,如根据相关 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目前我国该项程序不够完 善,还存在一些问题。 1.程序结构关系不明确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之下,看似是该 程序下的一个子程序,实质上是一种特殊运行规 则。[ ] 从适用条件看,事实清晰、相关法律关系明确、 争议较小,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二者之间的判断标 准有重叠的可能。在实务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法律的规定,人民对再审申请书的审查期限就 长达三个月。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简单、快速地处理 小额纠纷,但是救济途径的不完善导致在制度设计 上仍然存在漏洞。 4.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最大的特点 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降低。 原因之一就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律 体例上,以章节的方式规定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就是案件金额大小的适用。若案件的标的额过大, ①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1至283条。 河南职业学院学报 有的当事人为了能够适用该程序,会将相关请求标 的进行恶意拆分,将原本可以适用其他诉讼程序的 案件,变为多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再者我 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主体,该程 序因其诉讼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有可能成为企业、 物业公司或者银行的讨债程序。这都不利于该程序 的正确适用。 解工作的结束,它还应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调解作为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够减轻审判负 担、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还 能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的愈合。 (三)赋予当事人程序自由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对于它的硬 性规定有益于保障实施,但是规定的内容过于死板, 偏重于从的角度出发考虑相关问题,过于强调 程序的简便与效率,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实质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成本低、快捷、高效等特 点,能够促进司法更好地服务大众,因此,也容易引 发当事人倾向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欲望,从 而导致一些原来可能私下调解的问题也进入民事诉 讼的轨道,导致滥诉现象的发生。这不仅导致诉讼 数量的大量增加,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而且扭曲了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价值。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进一步完 善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小额诉讼程序置于简易程 序之中,作为简易程序之下的一个程序,在实际适用 过程中容易忽略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导致不能达到 诉讼效益最大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额 纠纷也随之不断增长,为满足大量的诉讼需求,也为 使小额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 题,从而能够快捷高效地获得民事纷争的解决,应当 按照纠纷类型与诉讼程序相适应的原理,设立与小 额纠纷相配套的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体系。英美等 国的该程序是治安法庭适用的非混合、非正式的;德 国也有区别于普通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日本的小 额诉讼程序是区别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的一种特殊 诉讼程序;韩国则建立了一种于其他程序的诉 讼程序。从域外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来看,将 程序于普通诉讼程序之外,对其确定明确、单独 的法律程序是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模式。该诉讼程序 “与简易程序的一些规定看似具有相似性,但它并 不是它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它的分支程序”,具有单 独性、完整性。 因此,我国有必要在今后设立 完整的小额诉讼程序,优化程序设计,明确内部流 程,最大程度地实现其法律价值,切实减轻案件双方 的诉讼压力,真正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设置调解为前置程序 在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中应当将调解设置为一个 重要步骤,明确规定调解的法律地位,规定法官在审 判前应当依职权主动引导、规劝当事人达成和解。 并且调解前置只是要求在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纠纷前 应当先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调 上并没有多大意义。当事人作为权利的主张者,对 于如何减轻自己的诉讼负担,适用何种程序更能实 现诉讼效益,有切实的考量。例如,“美国的州法律 都通过法条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 愿选择适用何种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 oj。 对于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应该着重考虑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给予其选择权。该项选择权主要表现 在下列两点:一是标的额符合固有标准的,案件双方 能够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案件的标的 额超出固有法律标准的,案件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决 定适用何种程序。l 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应当从当 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诉讼理念与价值追求,更能 够提高效率促进正义的完美实现。 (四)严格小额诉权的行使 小额诉讼具有门槛低、成本小、效率高等特点, 但这也易导致滥诉现象的频频发生。为防止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对小额诉讼权 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 者认为严格小额诉权适用的具体措施可以从以 下两点着手:(1)审查+处罚。在立案阶段应 该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超出标准的,若其 承诺对该诉讼涉案金额之外的金额不再另行起诉的 可予以准许。同时应对恶意滥诉行为予以相应的处 罚。(2)对在一定时期内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限定 一个范围。由于案件双方的主体情况不同,所以次 数标准也应区别对待。我国可采用司法解释的方 式,具体的次数应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同时参考 国外相关经验予以确定,而后再根据实践和需要进 行调整。(3)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和规制恶意 提起小额诉讼的行为。强化当事人对小额诉权行使 的内心约束。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诚 实信用原则,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强调诚实信用,也是 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五)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便捷、低廉为目标,同时 公平与正义也是立法指导思想,所以案件双方的程 序救济权也必须成为立法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但 第1期 吴简,马珂: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93 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该程序只进行一次审理,审结 完毕后不再审,在某种意义上说了案件双方的 一级申请再审的,原审应当将案件移送上 级合并审查。在考虑依据民事纠纷性质与特 一上诉权,缺乏救济途径。事实上,在这方面已经有比 较成熟的经验,如英国的动议制度、美国和英国的特 殊上诉制度、日本的裁判异议制度等。 因此在该 项程序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关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 诉讼费用以及裁判公正等各方面情况,同时设置有 限的二审程序,比如对上诉具体要求进行限定,事实 认定错误就不应该属于其范围,但应该规定因为违 法事项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允许上诉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双方对于已经发生效 力的裁判,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能够向上一级 申请再审。可见,对于申请此类案件的再审具 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如果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审查 和一般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要求一致,则不利 于节约司法资源,违背了小额诉讼的立法目的。因 此,对于申请再审的流程,应该确定统一的操作规 范,比如明确规定一律向一审申请或者设定移 送环节,即一方向一审申请再审的,另一方向上 参考文献: 点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如在法 定事由方面进行适当,仅保留有新证据或伪造 了主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非本人原因未参加诉 讼、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重大情况,排除其他一 些程序性事由;适当简化审查程序,如允许一名法官 独任审查等,从而更好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制度本 身的发展和配套设施的保障。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作 为一种新生事物,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随着司法改 革的深入,司法实践的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必定会逐 渐得到发展和完善。应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应有 的作用,逐渐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 的小额诉讼程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的完善。 [I]方蛟.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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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erfection of Small-scale Litigation System WU Jian.MA Ke (Nany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Nanyang,Henan 473000) Abstract:As an easy and quick way of civil remedy,small・scale litigation procedure is a kind of litigation system and judicial method which can meet the needs of the times.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petty lit— igation,take independent petty litigation procedures,set up mediation as a pre-procedure,give the parties the free‘ dom of choice of procedures,strictly limit the use of small claims,and regulate the relief of small litigation Eficien— fcy,for the masses to provide judicial relief and services. Key words:small—scale litigation;front mediation;litigation eficiency;procedural perfection f(责任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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