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经济法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论经济法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来源:纷纭教育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理论视野》2006年第6期 论经济法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陈延军 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自其创立以 来,理论研究蓬勃发展,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为我 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此,笔者 选择经济法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探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经 济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律活动的各方面 和全过程具有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基本原则是经 济法总的思想纲领,是整个经济法体系构建的基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的本质特征要求,商品及各种要素进行交 易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如果非市场因素干扰 太多,市场也就失去了其自身的价值。但是,由于 市场自己本身的缺陷,市场完全放开。任其自由发 展,市场自身的弊端就会充分显现出来,无序竞争、 恶性竞争、垄断经营等都会严重地破坏市场的发展。 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又需要的即行政权力的一 定干预。适当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可以促使市场竞争 有序地进行,促使市场竞争公平、合理地开展。所 以,在经济的立法和处理经济法律关系时,必须坚 持行政权力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 从本质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公共利 益为其最高准则。当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 冲突时,个体利益应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当然, 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并不是不顾及个体 利益,随意牺牲个体经济利益,而是社会整体利益 与个人利益要兼顾。当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 能兼顾时,要首先保证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体经 济利益,而不是说个人经济利益无所谓,更不能恣 意侵害个人利益。行政权力在介入经济生活过程中, ・54・ 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不能野蛮执法,不能借 国家利益之名造成对经济个体利益和权益的侵害, 防止对经济的过分干预。 3.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经济 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要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 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协调各种利益主体 的行为,平衡他们的相互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社会 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也是由经 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另外,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法私法的融合 性,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单纯 强调国家利益或者个体利益,而是将国家和个人利 益兼顾,既重视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也注重维护私 人个体利益。经济法以其兼容并蓄的精神,公私利 益并重,促进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协调合作。 4.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其上升为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关系,它的具体表现就是责、权、利相 一致的关系。 “责”,是指经济法主体必须承担其维护社会整 体利益的社会责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 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利”,是指经济法所维护的 社会整体利益和各经济法主体的自身利益。 责、权、利是一个统一整体。它们在规范经济 行为、调整经济关系中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任何 孤立地强调其中一个方面都是背离这项原则的。 5.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的根本价值体现,也是市场的 灵魂。市场离开了公平竞争,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 石。因此,任何市场要想健康、有序地发展,就必 须竭力维护公平竞争,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里的公平,不仅仅是指结果的公平,更是程序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公平、过程的公平,要使一切竞争者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原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 争行为。经济法以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维护正常 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己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股东人数不 能超过50个,超过50个的,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或团体,我国法律、法规和禁止投资开办 公司的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党、政、军等 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投资开办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 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3万元。法律、行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 在其设立、运营过程中必须具备的,规定其名称、 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整个公 司活动及全体股东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就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 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 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 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是公司 人格的必备条件。公司名称的设计须符合《公司法》 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有限责任公 论经济法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司组织机构的建立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股东 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银行,是国家发 行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银行是指在 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享有发行人民币的, 而且法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惟一的法定货币;储备 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 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的权力;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国 人民银行并不以普通的客户为业务对象,它的业务 对象是商业银行,为其保管存款准备金、发放再贷 款、提供清算服务等。 2.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 银行除具有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外,还是我国特殊的 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 构,享有相应的管理职责,主要有:(1)发布与履 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 货币;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 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等等。 3.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的法律地位。中国人 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在领导下 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 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性,法律还规定, 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 直接认购、包销债券,不得向各级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其预 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人预算,接受 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4.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常委会提出有关货 币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三个:主体、内容和客 体。这三个要素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经济法 ・5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理论视野》2006年第6期 律关系都不可能离开这三个要素而存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具体地说,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 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 法人单位。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指: ①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协调本 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担负着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的主 要职能,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所以这些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 这些机关包括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机关、工商部门等等。②经济组织。经济组织, 是指拥有的财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 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类经济实体。这类经 济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包括各类 企业或经济组织。③普通消费者。这是指为满足个 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自然人。普通消费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 普通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对于拉动国家内需、推动经 济的向前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④国家。国 家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它可以作为全民所 有财产的所有者或以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发行 国库券,参加国际经济活动等),可以成为经济法律 关系的主体。⑤其他经济法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它有三层含义:①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根据自 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自主地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 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②经济权利主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③当经济义务主体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从而给权利 主要造成一定的损失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要求有 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给予法律制裁,并可依法 或依约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56・ ①经济职权。这是国家经济管理所享有的权利 (力),如决策、指挥、许可、批准、撤销、审核、 认可、监督、检查等。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 性质,而且不允许国家机关随意放弃、转让。②财 产所有权,即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③经营管理权,指经济主体对其企 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④请求权,即权利主体要 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要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权利。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涵义包括:一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照法定 或约定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促使经济权利主 体利益的实现。二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 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以保证经济权利主体利益的实现。三是如果经济义 务主体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济义务主要包括: ①对国家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 、依法纳税等;②对社会的义务,如维护公共 安全,保护环境等;③对个人的义务,如按时保质 保量履行合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实 现都离不开客体这一载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 有通过客体这一载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离 开了客体这一载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因此,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 的要素。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智 力成果和经济行为。①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控制和 支配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 来的物体。②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们脑力劳动得 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能带来经济价值的智力劳动 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商业秘密等。③经济行 为,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所从事的经济活 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 理行为、提供劳务或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等等。经 济行为是人们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许多经 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都是直接与一定的 经济行为有关的。 (作者单位:党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