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董事
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
《公司法》相关内容 如董事持股比例的规定, 股东权利的规定
1、股东自益权 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红利分配权
公司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故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根据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通常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二、优先认缴出资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新《公司法》第35条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权转让权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具体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5章第2节的规定,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除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所外,其他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依法退出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新《公司法》针对这种情况,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依法可以由他人继承。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出现公司僵局时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针对此种情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七、剩余财产分配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股东共益权
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 一、出席股东会议暨表决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对公司的意志的场所,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2章第2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4章第2节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代行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和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9和第11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权
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151条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新《公司法》第106条首次确认了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七、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权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八、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153条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2)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3)上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依照上述规定程序向人民提起诉讼;(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受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将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
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挪用罪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 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