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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立法和司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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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论小额诉讼立法和司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曹玉宝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 01 306) 摘要: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的立法和司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发掘,指出我国目前在小额诉讼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于本文后半部分依据 别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 作为民诉修改的亮点,小额诉讼的确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翻开新 易程序价值取向不同,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出简易程序章节,而不是 的篇章。它以高效,快捷,程序简易等特点,使得案件避免久拖不结。但 将小额诉讼当做特殊的简易程序。同时,这一做法也能体现出我国对于小 是,它的优点是一把双刃剑,带来好处的同时,为潜伏了种种可能的问题。 额诉讼的重视。 1.存在问题 1.1立法层面 1.1.1制度定位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放在简易 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意见。可将小额诉讼限定在:1.程序一章,在此基础上作出规定。把小额诉讼和简易诉讼混合在一起,视 确的小额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 小额为简易程序的附属。虽然说,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体现, 但是两种诉讼模式所体现的理念是不同的。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使 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 4.便宜”。然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 5,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小额诉讼程序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 纠纷案件;6.是简易程序的分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相互联系,同时并列存在的一种独 立的第一审程序。 1.1.2适用案件性质定位不具体。按照当前的诉讼标准,只要标的额 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后,败诉方当事人不服发动再审程序,这样违背了设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要适用小额诉讼。但是,这种划分过于简化。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件虽 好:在以后的立法中再审前增加向原审或派出法庭申请复议这一环节。然标的额较小,但是案件较为复杂,而且影响力较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 通过复议可以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争议得以解决,避免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案件的事实描述出入较大,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存在 从而缓解了的压力,贴近小额诉讼的本质。原则的分歧。以上两种情况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 l_1.3缺乏救济。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导致当事人在案件终 结后无法像普通程序一样获得救济。这是由于小额诉讼所追求的“高效率” 所导致的。小额诉讼乃“正义”和“效率”两者博弈同时兼顾有限司法资 只是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为适应社会的发展 源现状的产物。但是,过度的追求“效率”的极致终究会导致“正义”无 变化,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而成的程序。虽然广义和狭义的 法被合理的兼顾。最终的结果导致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持怀疑甚至失望的 小额诉讼都有有关的国家和地区采纳(如:法国和德国采取广义的小额诉 态度。 1.2司法层面 1.2.1程序运用混乱。由于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的相关规 的数量会大幅度提高。这些情况决定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是采纳 定过于空旷。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依据。法官只好依 狭义,即制定属于小额诉讼的程序。据自由裁量权自行采取一定的诉讼模式适用于小额诉讼。司法实践中,法 院一般适用普通诉讼和简易诉讼的诉讼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法官对于案件 态,截止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河南省第一个小额诉讼法庭设立,我国 程序适用的观点不统一,终究会导致有失公正。 1.2.2审判机关不统一。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审理案件的做 诉讼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都设有相应的小额法庭。小额诉讼的布置方 法不同,有的专门设立小额诉讼法庭,有的是立法庭,还有的是 面可参照英国的亲民做法,同时也降低成本。法官配备方面可借鉴美国的 民事审判庭。审判机关的不同反映各个对于小额诉讼的司法资源分配 多元化做法。设立这样的小额诉讼法庭,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做出 不同,更是体现了对待小额诉讼的重视程度不同。这一点必定会导致小额 不失水准的判案 诉讼的审判效果参差不齐。 l-2.3当事人滥用权力。由于小额诉讼门槛低,当事人只需支付少量 第368条第1款规定: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司法资源。这种宽松的条件下,不可避免有部分当事人 讼不得超过10次”。日本的该做法为有效的防止当事人利用小额诉讼之名 假借诉讼的名义恶意起诉,寻求权力背后隐匿的不正当需求。也不排除部 义行恶意诉讼之实。同时也可考虑参考日本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使用须由 分企业将小额诉讼纳为一种对消费者或者客户的讨债方式,自以为有了事 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原告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必须向提 后保障忽略事先的服务漏洞弥补。这些恶意诉讼实属恶意占用有限的司法 出申请,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可申请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对小额诉讼程序 资源,增加了的工作量,致使真正有所需求的当事人得不到合理的资 的适用作出一定的,可让当事人提出小额诉讼之前三思而后行,从而 源分配。 2.完善建议 2.1立法方面 首先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构造作出合理的定性。围绕着这一点学术界 待之。通过借鉴别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 存在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小额诉讼应当尽量保持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同的构 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我相信对于所遇到的问题终究会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 造,以维持程序的一体化;另一种基于简易的教训,提出对小额事件 解决方式。的审判应适用完全区别于通常诉讼程序的略式诉讼。后一种意见为学界的 主流,且为日本所采用。i i i依据上文的相关分析,鉴于小额诉讼程序与简 其次关于小额诉讼案件性质的定位。参考最高人民《关于部分基 层人民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天津、浙江、上海等地 权利义务关系明 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 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而不是仅仅依照金额判断。 还包括小额诉讼的救济。虽然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没有 规定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不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但是,如果对于小 立小额诉讼的高效的旨意。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有的学者的折中观点比较    2.2司法层面 关于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程序。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在民事诉讼 法理论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包含在简易程序之中, 讼,而日本和我国采取狭义的小额诉讼),无法得到主流做法是哪种。 但是,考虑我国人口较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使得小额诉讼案件  对于统一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的设立在我国尚属试水状 小额诉讼法庭不超过三家。而国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小额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恶意诉讼,可参考日本做法:日本民事诉讼法 “统一原告一年之内在同一简易裁判所提起的小额诉 动机更加纯洁。 3.结语 目前我国小额诉讼所存在的问题虽然不是迫在眉睫,但是也不可小觑  作者简介:曹玉宝,男,安徽宿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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