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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来源:纷纭教育
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在内。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会纳入隐私的范畴。其次,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络隐私主要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

2、性质的双重化

民法理论中,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已经具有了经济价值,财产属性,所以才会被网络经营商收集、利用、买卖。因而隐私权也已经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其并不存在有形的占有。比如存在电脑里的个人数据,只需轻轻一点“发送”,便可到达天涯海角,而不需要转移硬盘或复制到软盘上。因为网络空间中的个

人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隐私权也就兼具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3、内容的复杂化

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信息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能力,使得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平常和普遍,每一个人的部分个人数据都可能被他人(国家机关、ISP公司、网站等)所掌握和利用。而当事人却不一定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他人的手中是什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将用于什么目的和用途。

4、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

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手段相比,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收集他人数据或侵入他人系统的目的。而且其有高科技作支撑,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证据又多存于数据、代码等无形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相比网络技术知识匮乏的普遍用户来说,很难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侵害了。

5、侵权后果的严重化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和信息传输的迅捷性。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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