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自备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纷纭教育
自备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炼铁实业部、炼钢实业部、轧钢实业部、烧结实业部、球团实业部、动力实业部、电站实业部、设备部总库、生产运输部油库、后勤管理部食堂等单位(部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已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要建立消防档案,并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日常巡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事故演练,保证专兼职防火人员做到“四懂四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和安全环保部、公司办公室经警队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公司办公室经警队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月检查,工段级周检查,班组级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持消防设备设施清洁,实用。

第十五条 各级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条登记,并限期整改,整改要有负责人,措施、完成时间,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在火险隐患消除前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范围内的消防供水、通讯、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公司的总体规划,在各级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由本单位、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 自动消防设施要纳入设备管理,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用于灭火使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臵消防器材,必要时设臵消防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使用后,要及时维修、更换补充到位,若遇特殊情况,如总库没有备用的消防器材,必须做好登记及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要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定臵管理,经常进行检查,清洁,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臵和更新换代的申报,安全环保部负责现场核实,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设备部总库负责联系消防器材的更换,保证及时补充到位,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单位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器材使用、更换台帐。

第五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单位对公司新、改、扩、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设计部门负责工程设计中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基建部门负责工程施工中的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同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章 火灾处理

第二十 火灾等级的区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凡不是由特大、重大火灾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及经警队,要在当天召集有关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事故分析^p 会,特殊情况不能迟于第二天,会议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会后两天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三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部位、时间、经过、原因、损失、责任、消防器材消耗情况,纠正和预防措施,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第七章 火灾事故考核

第 2 页 共 3 页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重大安全经济损失的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罚按事故直接损失大小确定。

第三十二条 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损失10-50万元的,主要责任者处罚5000-10000元,其他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处罚20-5000元,其他责任者比照轻伤事故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日常检查及考核标准:

(一)自备电厂由专工建立完整的消防档案和班组建立日常消防检查记录,无相关 台帐和检查记录考核专工、当班班长各50元。

(二)消防设施经常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发现一次不合格考核当班班长100 元,所在值长、专工连带考核50元。

(三)消防器材应保持清洁,压力正常,发现一次不合格考核当班班长100元, 所在值长、专工连带考核50元。

(四)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否则考核当班班长100 元,所在工段工段长连带考核50元。

第 3 页 共 3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