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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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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园x第x栋x。法定代表人:xx华。

被答辩人:袁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

首先,本案中死者张xx为农村户口,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镇xx村xx人服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张xx于20xx年起便居住在xx地区,但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具有权威性及证明力。因为暂住人口信息是统一由机关管理,死者张xx的居住证明应以xx地区

的机关出具的为准。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机关出具的证明死者张xx在事故发生时有在xx地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且答辩人根据张xx的身份信息在xx市社会保障局网查询其“个人参保资料查询”显示,死者张xx是从20xx年6月开始连续在xx地区缴纳工伤保险,截止至事故发生时其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月数不足10个月,其在xx居住不满一年。

其次,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张xx在xx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综上,死者张xx不满足事故发生前在xx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被答辩人在本案中请求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不合理。

1、对交通费用的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从被答辩人所提供车费票据来看,大部分出租车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证明是花费了7071.5元的交通费,也不能证明是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火车票发现,乘车人黎xx、黄xx等非死者张xx的亲属,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该两人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应支持。

2、对住宿费用的异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死者张xx于2xxx年3月12日发生事故后被送往xx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已被宣布死亡,无须到外地治疗,因此不可能实际产生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同时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的正式票据证明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4500元,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该项请求不合理。

综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车票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与本案事实不符,住宿费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据证明,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交通费7071.5元、住宿费4500元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请求的误工费过高,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

四、答辩人已于2xxxx年4月2日向被答辩人垫付28000元丧葬费,该费用应在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社保卡不能证明死者张xx事发时在xx地区连续居住一年并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实,因此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确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适用农村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同时被

答辩人请求赔偿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明显不合理;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对于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xx人民

答辩人: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洪xx,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xx、胡xx、刘xx诉洪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20xx)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

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洪xx的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

具状人;洪xx

代理人:李xx

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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