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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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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情节者,部门经理、主管和领班有权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含二十元)

1、上班时仪表仪容、礼节、工作态度严重不符合规范。

2、上班时间拨打私人电话聊天。

3、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食物、喝饮料、嚼口香糖等。

4、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物。

5、上下班不按规定通道出入。

6、未经相关人员许可私自搭乘非员工指定使用的电梯。

7、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串岗。

8、工作时间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

9、在指定就餐地点以外地地点就餐。

10、对上级分派的工作不执行。

二、下列情节者,应处以五十元的处罚:

1、上班时饮酒或带有醉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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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月之内违反仪表仪容等规定达三次或三次以上者。

3、工作时间高声喧哗、或作骚扰客人的活动。

4、多次违反各部门所规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严重。

5、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至使顾客严重投诉。

6、工作时擅自离开岗位,玩忽职守而引起严重后果。

三、凡有下列情节者,部门经理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给予辞退处理。

1、发现犯有偷窃现象。

2、工作态度恶劣,侮辱或袭击上级或顾客。

3、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或互相殴斗。

4、故意不服从上级领导。

5、故意损坏公物。

6、各部门经理认为后果严重,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注:开除领班或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须上报总经理批准。

四、撤职或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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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行为者,人力资源部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

1、严重渎职行为。

2、工作中屡犯错误。

3、犯有严重错误但尚不足开除的。

五、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例,以便更好的管理其下属员工。

六、若有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解决。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编制: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批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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