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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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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

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 第二章 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

记录和签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

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

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

二年内有效.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

有效。 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

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

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

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三章 脚手架

第十九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 第二十条 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支杆、顶撑、剪刀撑、护栏杆等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

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青嫩、枯脆、虫蛀、白麻和有裂缝的竹杆及有节疤、霉点的竹蔑,工期

三个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杆及扶栏不能用竹蔑绑扎。 第二十二条 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

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 第二十三条 绑扎的铅丝规格不得细于18号,双股并联捆扎。

第二十四条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预制块或厚度有5CM

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五条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实并垫砖石块;如不能挖坑的,应

设扫地杆,有排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搭接长度,钢管脚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个扣件紧固;

竹脚手架不少于1.5M,且不少于四道绑扎,立杆和大横杆接长点必须错开。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自下而上连续

设置. 第二十 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M,纵向间距砌筑竹脚手架高度不20M以下为不大于18M,

钢管脚手架18—2M,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不大于20CM,大于20CM的必须设站人片。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1米。

第三十条 竹脚手架必须设顶撑,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或木板上,每根顶撑与立杆绑扎不少于三道。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每高4M,水平每隔7M设一拉结点,拉结材料用两根并联的

8号铅丝或用刚性拉结。拉接应牢固、稳定、上下错位转角外加密.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30CM高的档脚板(杆)

或档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三条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外脚手架处侧应用脚手片全封闭隔绝,高压线上方

张设安全护网. 第三十四条 脚手片必须满铺三步(包括操作层),绑扎牢固,脚手片铺设交接外要平整、牢

固,无探头跳板。 第三十五条、 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设防滑条,两侧应设两道防

护栏杆,斜道平台不少于3平方米,临边围脚手片防护,斜道纵向距处侧及横向两终端应设剪刀撑可设二道栏杆,难以设斜道的,应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严禁钢竹混搭.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有书面技术交度,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分段)合格后挂

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三十 高层(30M以上)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组织设计,使用前验收应

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三十九条 购置的安全帽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第四十一条 安全网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无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每层应设安全

平网,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全平网.高层建筑高应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四十三条 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M设一道,角度为45。,材料以钢管为宜,用毛竹的梢

径不小于7.5CM,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 第四十四条 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 第四十五条 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

第四十六条 安全带有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做好定期检验。 第四十七条 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历有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第四十 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

第四十九条 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用固定盖板防护,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

护栏或下放安全网,护栏高1M,设两道水平杆. 第五十条 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妓脚手

片。 第五十一条 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楼梯口要设临时护栏. 第五十二条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立柱。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 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

第五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

设计。 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地的施

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 第五十六条 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的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动力与照明的

保安器必须分开,触电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 电工要做好钢管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接地和接

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 第五十 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电

流必须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电必须在50-30MA及以下;开关箱内的触电保安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

配套,一般机具(拌合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15MA的触电动作电流。

第五十九条 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

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上述要求,必须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告牌。 第六十条 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间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

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各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六十一条 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等处,不准用竹

质电杆。 第六十二条 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 第六十三条 照明灯具、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触漏电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应用36V安全电压,特别场所(潮湿、容器,筒体等)用12V安全电

压。 第六十五条 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肥用花线,塑料胶芯线。 第六十六条 配电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

第六十七条 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第六十 严禁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

第六十九条 露天变压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

要有防火器材. 第七十条 严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缧纹钢,电阻符合规范规定。

第六章 井字架

第七十一条 井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

第七十二条 井架采用附墙式的,应与建筑物刚性连续,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有加固措施,

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第七十三条 吊盘必须装防坠落装置及上下限位装置,每层有灵敏可靠的停靠装置,吊盘内严禁乘人。 第七十四条 井架高10—15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每增高10米增设一组。

第七十五条 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与地面角度45。-60。。缆风绳要固定有地锚上,并不少于三只绳

卡,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架体连结要用吊耳或卸甲,绳卡不少于三只。 第七十六条 钢丝绳质量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在运行时,钢丝绳不准拖地,卷扬

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 第七十七条 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安全自落门,吊盘进出料口设安全门. 第七十 联络信号明确,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

第七十九条 卷扬机要设防雨操作棚,定机定人,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

第八十条 高层井架应设避雷针,并单独接地. 第八十一条 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

第七章 塔吊

第八十二条 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三保险(吊钩、绳筒、断绳),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

力矩、驾驶室升降》装置 第八十三条 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

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钢丝绳. 第八十五条 路基与轨道。

(1) 路基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 (2) 枕木铺设符合说明书要求;

(3) 路轨压板、连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钉安装牢固;

(4) 路轨内严禁堆杂物,路轨两侧和二端处堆的与塔吊回转台尾距离大于50CM。 (5) 路轨纵横高低差、轨误差均不小于1%,道轨接头高低差小于2MM; (6) 路轨两端各设一通拉杆,中间拉杆间距不大于6M; (7) 夹轨器齐全有效,路轨两端均有缓冲,离轨端不小于1M.

第八十六条 塔吊行走范围电缆线不能有接头,有良好卷线器,电缆线不能乱拖乱拉。 第八十七条 路轨两端必须接地,中间大于25M增设一组,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八十 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按照GB5144—85第8.4条规定,并有严密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 塔吊应有单独配电箱,并配触漏电保护器. 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不违章作业.

第九十一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经验收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机械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

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排水畅通。

第九十三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的各类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灵敏、安全有效,

料斗保险链、钩、操作杆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并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第九十四条 木工平(压)刨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露天放置时应有防雨棚,平刨刀刃处装有护手防

护装置,压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 第九十五条 木工平(压)刨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第九十六条 电锯的传动部位有可靠防护罩和防护档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有单向电动开关,

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 第九十七条 手持式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

灵敏,接地或接零保护良好. 第九十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把线绝缘良好。

第九十九条 电焊机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闸,一、二次电源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线鼻子。 第一OO条 各类气瓶距明火距离大于10M,距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一O二条 潜水泵电源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O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栅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一O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三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

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 第一O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场内排水良好,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一O六条 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严格按布置图分类堆放,堆放整齐。

第一O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

上岗。 第一O 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一O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

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一O条 食堂用品应与施工用品分别放置、严禁混杂。

第一一一条 施工现场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 第一一二条 焊割工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

第一一三条 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理,易燃物与明火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一一四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它防火设备,并有上下通讯装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一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 第一一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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