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
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6]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6〕79号)
各设区市,省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经省同意,现就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提升服务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 1 / 2
加有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前后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整合资源、提升效能。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5.创新机制、激发活力。要坚持管办分开,落实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二、统一基本
(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市(区)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补助相结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