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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护理费申请满足手续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成都社保局提供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参保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工伤保险证明、护理费审批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涉及第三方的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前往办理。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为大部分生活自理,30%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个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根据自身情况前往成都社保局办理。

二、工伤护理费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

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三、工伤护理费所需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

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

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5、涉及第三方的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出具的判决书、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6、法律规定的证明其他材料。

四、工伤护理费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生活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结语

成都社保局是处理工伤护理费申请的部门,参保人员或单位经办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理。申请条件包括已认定为工伤、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等。所需资料包括职工身份证、《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工伤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40%为大部分生活自理的标准,30%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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