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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是用益物权吗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借用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所以用益物权是相对于所有权来说的,而债权是相对于人身权来说的,它们完全是不同的。,借用法律关系中完全可能发生合同之债。,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一)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二)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三)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四)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出借人的权利义务,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在一般情况下,出身人不负有义务。但若借用合同为诺成合同时,出借人有按约定将标的物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二)借用人的权利义务,如合同为诺成合同,借用人有请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权利。否则,借用人并不享有权利。,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借用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和借用相区别,用益物权是相对于所有权来说的,而债权是相对于人身权来说的,借用是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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