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或合理分担,一方发现可能导致失败的情形需通知另一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根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不同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或共有,转让和放弃专利的权利也需约定。依据《民法典》,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和通知义务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时当事人需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有哪些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一方发现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的情形时,要履行通知另一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通过其他方法确定。
而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失败的情形时,要履行通知另一方的义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应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风险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一方发现可能导致技术开发失败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如果未能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应由当事人约定或补充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和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