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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来源:纷纭教育

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申请监督的,人民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八、 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修改为:“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依法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对人民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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